菁英聯誼會-章程

                 台中市企業經理協進會「菁英聯誼會」組織章程

第一條:宗旨與目標

台中市企業經理協進會「菁英聯誼會」(以下簡稱菁英會)成立之宗旨在增進企經會會員對企業經營管理相關專業領域之認識,並藉由多元化的活動主題陶冶身心,並定期舉行聚會活動交流與學習,豐富會員們的生活,讓會員透過不同的人脈圈, 擴大接觸的面向,並與成功人士為伍,經由聯誼活動,增進友誼與成長。

 

第二條:會員與組織

一、本「菁英聯誼會」會員應為台中市企業經理協進會會員。

二、入會申請,須經會長、副會長審閱後,始得入會。

三、本「菁英聯誼會」之年度訂為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四、本「菁英聯誼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負責推動會務。會長、副會長

任期一年,會長不得連任。副會長為次年度當然會長,若有不可抗拒因素無法

擔任會長,則再另選之。

五、副會長需於每年七月份例會中改選。本選舉採無記名投票,需半數以上會員出席,以得票數最多者當選。並於每年12月份例會舉行會長交接。

六、本「菁英聯誼會」因年度會務運作需要,下設若干組別,以協助會長規劃會務。各組成員由會長指派會員擔任。

 

第三條:例會

一、本「菁英聯誼會」每個月舉行固定例會一次,例會時間定為每月第三週之星期三下午六時三十分至九時。

二、每次例會之活動,會長得請會員作專題報告或聘請學者專家演講,並相互討論之。

三、本「菁英聯誼會」會員應秉持奉獻精神,並樂於分享彼此經營及管理之知識與經驗。

第四條:出席管理

為正確統計人數,無法出席例會之會員,應於例會前一日先向會務人員請假。

第五條:會費

一、本「菁英聯誼會」會員年費訂為新臺幣捌仟元整,於每年一月預繳之。

二、新加入之會員,其會費繳交得依繳費期間之月比例繳交之。

三、非本「菁英聯誼會」會員參加單次例會,酌收單次例會費捌佰元整。

第六條:喪失會籍

一、會費未繳逾三個月並經催繳二次仍未繳交者,自動喪失會籍。

二、會員之言行有損本「菁英聯誼會」名譽或破壞本「菁英聯誼會」和諧者,經會長提議或會員二人以上署名提案並經例會出席會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即可予除籍。

三、會員不論自行退會或遭喪失會籍其預繳之會費概不退還。

第七條:附則

一、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而須修改者,須經會長提議或會員二人以上署名提案且會員二分之一出席,出席會員三分之二通過,後經社團法人台中市企業經理協進會理監事會議同意,始得行之。

二、會長、副會長選舉,會員人數須達二分之ㄧ以上出席,以票數最高者當選之

三、本章程訂立於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十日。社團法人台中市企業經理協進會理監事會議第九屆第二屆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十七日第一次修改。

    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十六日第二次修改。

   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二十一日第三次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