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中部地區傑出經理聯誼會
會 長 林真楨 旭陽國際精機股份有限公司 總經理
座右銘”用心微笑,神采飛揚,真誠相待,真心待人”
副 會 長 周麗蓉 財團法人精密機械研究發展中心 協理
活動總監 劉朝清 潮青文創工作室 負責人
107傑出經理聯誼會例會安排計畫
一月份 1/25(星期四) 苗栗華仕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參訪,山中茶園餐敘品茶
二月份 梧濟工業參訪活動及餐敘
四月份 菁英聯合例會(裕元) 主講人:上銀科技蔡惠卿總經理
六月份 三芝大井泵浦工業公司參訪及看海的日子品嚐海鮮
八月份 台南東台精機參訪及遊艇出海 一日遊
十月份 上銀科技參訪及高層座談
中部地區傑出經理聯誼會章程
第 一 條 | 本會定名為中部地區傑出經理聯誼會。 |
第 二 條 | 本會宗旨為結合台中市企業經理協進會每年選出之「傑出經理人」,使成為堅強有機體,能延續、擴展傑出經理人之專業價值與社會貢獻,藉定期或不定期之活動,增進情誼,發揮倍數成果。 |
第 三 條 | 本會會址附設於台中市企業經理協進會內。 |
第 四 條 | 本會會員包括當然會員與榮譽會員兩種:
1.台中市企業經理協進會每年選出之「傑出經理人」為當然會員。 2.台中市企業經理協進會歷屆理事長及當屆理事長、理、監事為榮譽會員。 |
第 五 條 | 當然會員負有下列之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案。 2.擔任推定之職務或指派之任務。 3.依本章程第十條繳納本會經費。 |
第 六 條 | 當然會員享有下列之權利:
1.參加本會所舉辦各項會務活動及享受本會各種權利。 2.發言權、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 |
第 七 條 | 本會設會長、副會長、總幹事(兼財務長)三個義務職。
會長、副會長依「傑出經理人」選拔屆別輪替,本會成立第一年會長選自第一屆會友、副會長選自第二屆會友,第二年會長選自第二屆會友、副會長選自第三屆會友,以下類推。 會長、副會長由同屆獲選會友提名,全體出席會友舉手選定,副會長為下屆會長當然繼任者;總幹事(兼財務長)由會長指定會友一人擔任。 |
第 八 條 | 會長對外代表本會,於例會時擔任主席;副會長輔佐會長,於會長缺席時,代行其職務。總幹事(兼財務長)實際執行日常會務,並請台中市企業經理協進會會務人員協助之。 |
第 九 條 | 本會為聯誼性質,以雙月例會方式進行聯誼活動,例會時間定為每年二月、四月、六月、八月、十月、十二月各月份之第一個週休二日之星期五晚上舉行(若有需要,該時間可彈性調整),得以聚餐、讀書心得報告、旅遊、球賽、觀摩、演講……等型式為之,原則上均邀請傑出經理之配偶一同出席,榮譽會員之邀請亦同。 |
第 十 條 | 本會經費,以下列各款充之:
1.本會成立時,當然會員每人繳納新台幣壹萬元,作為基金。 2.嗣後每年新產生之傑出經理人獲選後,成為當然會員,比照第一款繳納,亦作為基金。 3.當然會員每年年費參仟元(101年起暫停繳例會費) 自106年起開始收3000元年費 4.基金之孳息。 5.其他捐助等收入。 |
第十一條 | 本會如有需要解散,剩餘財產歸入台中市企業經理協進會經費帳戶,作為本會之無條件捐助。 |
第十二條 | 本會當然會員如不履行第五條義務達一年以上,或因言行有損本會榮譽,經例會出席者三分之二以上之認定時,應予除名,其已繳經費不予退還。 |
第十三條 | 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由會員提請例會討論,於當然會員全額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及出席者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修正之。 |
第十四條 | 本章程制訂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五日第一次例會。第一次修正於六月九日第二次例會。
第二次修正於九十一年六月十一日第七次例會。 第三次修正於九十八年十一月日 |